當我們的移民申請者拿到了美國的移民簽証,繼而拿到了象征“美國身份”的綠卡 後,喜悅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偏偏有許多綠卡持有者竟然疏忽大意,使自己 的綠卡失了效,後悔卻已經是於事無補了。所以,這位美國華人移民以自己的經驗和 移民知識提醒同仁們,千萬不要有此疏忽,如果萬一出現了這種情況,應該及時找移 民律師或自己搜集証明材料進行申訴。
當移民美國的申請被批准時,申請人通常處於兩種情況:
一是尚未進入美國,那麼,申請人要等候美國駐申請人國家的領事館的約見,在美國 領事館進行綠卡申請。在領事館辦理好一切手續後,申請人並不會馬上拿到綠卡,而 會得到領事館簽發的移民簽証。申請人必須在6個月內持該簽証進入美國,才能取得綠 卡。如果申請人不能在指定時間內進入美國,移民局將就此判定申請人的移民簽証過 期失效,申請人也就同時失去申領綠卡的權利。
二是申請人在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一直在美國,申請人就可以在美國申請綠卡,而不 需要回到自己國家向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証。
當申請人完成了上述的全部過程以後,就可以放鬆地吁一口氣了。而得到了綠卡時的 那份復雜的喜悅,恐怕連當事人也一言難盡。這種心情隻有對美國移民法稍微有一些 了解的人才會有些體會。正因為綠卡確實來之不易,人們才格外珍惜。 如何保持綠卡 的有效性
然而,對這種象征 “美國身份” 的綠卡究竟如何去保持呢?
持卡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綠卡持有人不可以成為被驅逐出境的人。最常見的導致綠卡持有人被驅逐出境 的原因是嚴重犯罪。
第二,綠卡持有人必須以美國作為自己的永久居留地。當然這並不是說綠卡持有人不 能離開美國,重要的問題是綠卡持有人必須能夠說服移民官員,申請人確實以美國作 為自己的永久居住地,並不打算在其他國家定居,因為美國移民歸化局總是試圖通過 綠卡持有人的行為來裁定其意圖。面對這樣的懷疑要學會坦然受之,懷疑是移民官的 工作本能,化解這種懷疑隻有憑借申請人的坦誠。
移民法規定,任何非美國公民都必須持有簽証或相當於簽証的替代文件才能進入美 國。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僅僅在其離境不足一年時間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簽証替代文件 使用,在這一年時間內可以持綠卡自由進出美國。如果逾期未能返回美國,綠卡持有 人就不可再使用其所持有的綠卡作為簽証替代文件進入美國。
一般說來,如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一年或更長時間,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就有失效的 危險。在富有經驗的移民官員眼裡,一年或更長時間的離境意味著離境者將有放棄美 國居留地的可能性。
對移民官這樣的觀點可不能掉以輕心,申請人最好審讀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嫌有 放棄美國永久居留地的意圖。千萬不要認為隻要每年進入美國一次就可以保持綠卡, 這種誤解極有可能帶來更多的麻煩,甚至讓申請人多年的心血付之東流。你在今年是2 月10日離開美國的,在明年就必須於2月10日之前進入美國。移民局從來沒有把每年進 入美國的次數進行量化,他們看的是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實際日期,注意的是綠卡 持有人的真實意圖。意圖是一種隻能意會的感覺,如何對這樣的虛無飄渺的感覺做出 准確無誤的判斷,移民官依靠的是富含主觀色彩的獨到的觀察力。夸張一點說,移民 局那些官員決不會放過能反映綠卡持有人“選擇自己的真正永久居留地”意圖的任何 蛛絲馬跡。 出現了意外情況要及時彌補。
我們還會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綠卡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超過1年的時間,的確是事出 有因。當初他/她離開美國時,隻是打算在國外作短暫的停留,可後來有了無法預料到 又無法避免的原因,使其在國外滯留了1年以上的時間。可是1年之後,綠卡已經失效 了。這個時候,後悔是沒用的,強辯也行不通。惟一的辦法是出示充分的証據,讓移 民官相信自己從未想過要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留地,自己長期停留在美國境地外是由 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所造成的。如果能夠使移民官相信申請人不想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 留地的初衷,申請人仍然可以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但這時持卡人已不能再使用其綠 卡作為簽証替代文件進入美國,而必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特殊的“返回居民”移民簽 証,才能持該簽証回到美國。
要取得這種移民簽証,首先要說服領事官員,証明自己在當初離開美國時隻是打算暫 時離開美國,自己從未想過要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留地。同時,要証明自己長期停留 在美國境地外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提供醫生的証明信,說明自己 或家人由於身體健康問題而不得不停留在美國境外等等。如果綠卡持有人無法解釋自 己在1年時間內未能如期返回美國的理由,極有可能失去綠卡。
當然,大多數的綠卡持有人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但疏忽大意的事情總是在所難 免。我曾經認識一個年輕的女孩,她為自己爸爸的遭遇而憤憤然。
女孩的父親早年去了美國,經過多年的努力、等待之後成為綠卡持有人。在此之前, 他一直沒有回過自己的國家。拿到綠卡不久,他決定回家看看。不曾想,他那多年未 見的老母親因意外驚喜一病不起。母親的病程綿延不絕,他床前盡孝彌補多年的內 疚。歸期一拖再拖,最後辦完喪事,已逾期近兩年。這時候,他無法使用綠卡回到美 國了。他去過美國領事館,申述無效。領事館官員無法理解這樣的事情。這位先生真 是無可奈何。後來,不知他是否“擺評”了此事。不過,遇到他這樣的情況,就應該 在回家1年前先返回美國,申請再次回家的 “回美証”,這樣就可以避免陷入這樣的 困境。而事情發生後,隻有能夠提供出足夠的文件証明逾期返美的理由,或許才有一 絲挽回這種難受局面的希望。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張小武先生對我講起他曾經做過的一個哥倫比亞女士綠卡案。這個 案件與上面所說的案件類同,結果卻別似天壤。
一位哥倫比亞女士在美國取得了綠卡,有1年,回故鄉哥倫比亞探親,一去3年未歸。 再次回美國時,已經是3年以後,移民局當即收繳了她的綠卡,理由是綠卡持有人放棄 美國永久居留權,通知遣返出境。這位女士急急忙忙找到張律師。張律師仔細研究她 的材料,注意到這位女士在邁阿密有不少房產,說明她實際上並沒有打算放棄美國的 居留權。另外,張律師看到了哥倫比亞的醫生出具了其姐姐身患重病的診斷証明。而 其姐姐孑然一身,病榻前無人依靠,必須由這位女士照料的文件。張律師向移民法庭 出具了全部証明,以此申述這位哥倫比亞女士並沒有打算放棄美國居留權,逾期未歸 實屬無奈,必須照顧自己無依無靠的姐姐,這也是人之常情。移民法官承認証據充 分,當場將綠卡還給這位女士,並宣布終止遣返程序。
這就是証據的妙用,用得好,也能“起死回生”。
關於 “回美証”
我剛才提到了“回美証”。回美証又常被稱為白皮書,是專門為那些事先知道自己可 能在美國境地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的綠卡持有人使用的簽証替代文件。如果綠卡持有人 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那麼,綠卡持有人就 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先申請“回美証”。回美証是在有綠卡的情況下,移民局允許其 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過兩年的時間。申請人主動申請回美証,表明申請人想在離 開美國超過一年時間後再回到美國,這就証明申請人有將美國作為其永久居留地的意 圖。回美証不可以延期,且隻能在美國境地內申請。所以,如果綠卡持有人需要在美 國境外停留兩年以上的時間,就必須在兩年時間到期之前先回到美國,然後再在美國 申請新的回美証。回美証申請需填寫美國移民歸化局的131表格。
關於“候選服兵役”的注意事項
根據美國總統1980年7月2日發布的公告,所有在1960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齡在18歲 至26歲之間的美國男性公民和居民,包括1980年7月1日之後來美國定居持有綠卡的外 籍男士,都要進行“候選服兵役”即征兵登記。在戰爭爆發之際,政府將通過隨機抽 取的形式在所有登記者中進行征兵。因此,符合年齡要求和定居時間要求的外籍男 士,即使還沒有成為美國公民,必須在開始定居美國的30天之內,到當地指定辦公室 進行候選服兵役登記。根據規定,隻有那些已經在美國居住滿1年以上外籍男士才可以 應征入伍,接受軍事訓練。一旦美國卷入了戰爭或者其他國家有緊急情況發生,居住 在美國持有綠卡的外籍人士兵雖然還沒有成為美國公民,但也必須在美國服兵役。所 有移民都有義務應征入伍。因此,所有年齡在18至26歲之間的外籍男子都必須到其居 住地“候選服兵役”辦公室進行服兵役登記。否則,他們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國對越戰爭結束之後,美國國內發生了激烈的辯論。很多人認為應該拒絕在他們不 支持的戰爭中為美國政府賣命。鑒於這種辯論,那些在越戰期間逃避兵役的人都得到 總統無條件的大赦。然而,1980年總統公告重申了“候選服兵役”登記政策,這種規 定對所有公民和男性移民都適用。如果持綠卡的適齡外籍男士不進行“候選服兵役” 登記,那麼,這就可能會影響其能否繼續保持永久居民身份,並且更加會影響到將來 其能否申請入籍歸化成為美國公民。
顯然,綠卡並不隱諱自身附帶著一些限制條款,但它開誠布公地告訴持有者所擁有的 責任和義務。毫無疑問,申請人在獲得綠卡享受喜悅的同時必須意識到要遵守這些條 款。任何游戲都是有規則的,尊重規則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存環境。 |